37 下列何者無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A)訴願輔佐人
(B)訴願代理人
(C)訴願參加人
(D)訴願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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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2), B(343), C(2480), D(63), E(0) #2032493
統計: A(6072), B(343), C(2480), D(63), E(0) #2032493
詳解 (共 7 筆)
#3487464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0條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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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758
訴願法
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第50條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
,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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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543
輔佐人
(1) 功能
到場輔助訴願人或參加人進行陳述,不得脫離受輔助人單獨進行陳述。只能在被輔佐人有出席的情況下偕同到場。
(2) 資格
輔佐人並非提供專業的訴訟知識與能力,因此不受第33條之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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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401
這題要跟行程法46條比較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題:訴願法49、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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