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B)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C)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將聽證紀錄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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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082), C(658), D(6529), E(0) #2032491

詳解 (共 7 筆)

#3501051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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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753

行政程序法

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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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076

(B)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

107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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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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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221
(A)釋字709號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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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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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一) 目的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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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
(一) 目的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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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41
(A)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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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7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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