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B)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C)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將聽證紀錄送達相對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9), B(1082), C(658), D(6529), E(0) #2032491
統計: A(469), B(1082), C(658), D(6529), E(0) #2032491
詳解 (共 7 筆)
#3501051
(D)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259
1
#3651753
行政程序法
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99
0
#3967076
37
0
#3487445
網路複製)
聽證:
(一) 目的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15
2
#3487446
網路複製)
聽證:
(一) 目的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1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