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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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9), B(582), C(1725), D(4624), E(0) #1832569
統計: A(1509), B(582), C(1725), D(4624), E(0) #1832569
詳解 (共 10 筆)
#2912417
本題關鍵字為「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應適用行政執行法 §8,而(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則是適用行政執行法 §7 第 1 項 前段=>「不須申請」終止執行,而是行政執行,不再執行,故本題應選(D)。
行政執行法 §8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行政執行法 §7 第 1 項 前段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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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756
D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已超過5年的申請終止執行年限,就不用再申請,直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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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280
第8條(得終止執行之情形)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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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675
(D)為不再執行,不是依職權或申請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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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105
樓上,行政執行法第7條,五年內沒執行就不能再執行了,即使是針對遺產也要在五年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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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645
要編輯的時候不小心按到刪除所以重寫(被打)
可以動他遺產的情況
只有「非專屬一身」且『可以被繼承』的金錢給付義務
只有「非專屬一身」且『可以被繼承』的金錢給付義務
可以對其遺產繼承人予以執行
但專屬於本人的義務
因為義務人死亡變得沒有執行實益
(也就是說沒有督促履行的效果,比如說怠金)
但專屬於本人的義務
因為義務人死亡變得沒有執行實益
(也就是說沒有督促履行的效果,比如說怠金)
詳細可參考釋字621對此議題的討論
(補充法條供參)
行政執行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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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028
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A)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B)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C)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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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608
不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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