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者,原則上亦得終止行政契約
(B)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補償契約相對人之人民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後,得終止契約
(C)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終止契約
(D)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得終止契約
統計: A(2258), B(2159), C(2665), D(2093), E(0) #1832566
詳解 (共 10 筆)
(C)應改為=>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仍不得終止契約,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行政程序法 §147 第 2 項
前項情形->情事重大變更,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行政契約得終止契約之原因:
(一)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類推適用之結果)---------->(A)
(二)公共利益之原因
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作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調整內容,但應補償相對人(即人民)所遭受之財產損失,否則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146)---------->(B)
(三)當事人一方(無論機關或人民)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均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內容,如不能達成協議(調整),亦得予終止契約(行政程序法§147 第 1 項)
(四)法律變更之情形
1. 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應許當事人對原訂契約調整或終止--->(D)
2. 若行政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後來制定之法律直接規範時,原契約應視不同情形定其命運
(1)約定內容與法律之規定一致時,契約失其標的,自然失其效力
(2)約定內容牴觸法律時,若法律有溯及效力,契約無效;若法律未具溯及效力時,則當事人得於繼續履行或終止之間作ㄧ選擇
行政契約遇有法律變更之情形,下列何者不正確?(92普)
(A)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屢行者,應許當事人對原契約調整或終止
(B)若行政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與法律規定一致者,契約失其效力
(C)約定內容抵觸法律者,以法律有溯及效力者為限,契約無效
(D)若法律未具溯及效力,則當事人必須終止該契約
答案:(D)
解析:根據吳庚老師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若法律未具溯及效力時,則當事人得於繼續履行或終止間作ㄧ選擇,換言之,當事人(不論機關或個人)可於終止或繼續執行擇ㄧ,並非必須中止,故D選項錯誤。
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得調整或終止。146條第一項
情勢重大變更======>得請求協調,不能協調,才得終止。147條第一項
回樓上3F,應該是=>因情事重大變更〈受損失當事人如終止契約內容恐損害公共利益〉故行政機關不得終止契約,得先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行政程序法§147 第 2 項)。
※行政程序法 §147(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原則=>當事人一方(無論機關或人民)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均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內容,如不能達成協議(調整),亦得予終止契約
例外=>雖然有情事變更原則,但若依受損失當事人終止契約恐損害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得先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行政程序法 §146(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不涉及情事變更原則)
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作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調整內容,但應補償相對人(即人民)所遭受之財產損失,否則不得為之。
這題出得很爛欸
如果說是法條題,考得是硬梆梆的法條文字
那A.B.C三個選項都能在法條中找到,我還能服氣
但橫空出世一個D的『法律變更』,法條中根本找不到相對應的字眼
變成要從題目文意去解釋,並套用法條中的終止契約條件
若按照這種邏輯分析,不僅D也可以套行程147第一項調整契約,而且C選項也說得通啊
畢竟C是用『得』而不是『應』或是『得直接』,147的情事重大變更確實也能夠終止契約
147第一項說明中並沒有「當事人之一方『應』請求他方調整」,因此可以文意解釋成:情事重大變更的情況下是有可能直接終止契約
在這種文義解釋的情況下C選項完全沒有錯誤
而樓上幾則解析怎麼看我也還是覺得是從答案去回推成C錯誤D正確
完全說服不了人,好粗糙的題目
如果D選項是從行程法的行政契約章中挑一條按法條文字出就沒這個問題
但問題是這邊的D選項的解題方式跟C衝突!
真好奇那一年的考生怎麼沒有去申訴
每次寫到這題都好氣 : (
回樓上6F,行政程序法中之「情事」,係指各種影響行政契約之締結和內容的「事實」和「法律」狀況。因此,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例如: 契約不能履行,或履行將導致違法,以及法律直接規定契約無效,這對已投入資金、成本的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害,並不公平,應許當事人對原契約調整或終止。
行政程序法§147 第 1 項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行政契約遇有法律變更之情形,下列何者不正確?(92普)
(A)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屢行者,應許當事人對原契約調整或終止
(B)若行政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與法律規定一致者,契約失其效力
(C)約定內容抵觸法律者,以法律有溯及效力者為限,契約無效
(D)若法律未具溯及效力,則當事人必須終止該契約 →當事人得於繼續履行或終止間作ㄧ選擇
答案:(D)
第146條(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147條(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答案為C選項,我不服氣。
因情事重大變更〈如繼續履行契約內容恐損害公共利益〉則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 ;這敘述很正確阿~
行政程序法146和147
行政機關v.s.人民行政契約之調整終止
同樣規範: 調整or終止之決定,均應有
(a.) 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及 (b.)"書面"敘明理由之前提作為。 (c.) 相對人對補償金有不服,均得向行政法院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二者差異: 調整or終止契約的發動原因、發動方&履約強制性不同>>
◎發動原因
146: 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147: 發生非得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原約顯失公平原則
◎發動方
146: 行政機關
147: 行政機關or人民任一方均可
◎履約強制性
146: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認難以履行,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147: 契約經調整,相對人(人民)已獲補償金,得由行政機關命繼續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