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A)直轄市市長
(B)服志願役之軍人
(C)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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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606), C(5205), D(1061), E(0) #1832556
統計: A(912), B(606), C(5205), D(1061), E(0) #1832556
詳解 (共 7 筆)
#2910331
(C)關鍵在於國立大學助理教授,未兼任行政職務,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釋字 308)。
(A)直轄市市長=>民選首長為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B)服志願役之軍人=>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公營機關之支薪董事,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公務員服務法 §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p.s.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依法任用,定有官等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釋字 305)
=>除了台鐵員工(從上到下)一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餘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如: 中油、臺電、自來水公司、中郵公司)之員工(董事長、總經理等例外)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只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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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57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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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367
已修法!!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1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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