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B)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C)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D)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非營利事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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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667), C(1375), D(5065), E(0) #1832540
統計: A(576), B(667), C(1375), D(5065), E(0) #1832540
詳解 (共 10 筆)
#2910139
本題要仔細看,(D)應改為=>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服務法 §14-1)=>不得擔任與職務相關「營利」事業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 §13 第 2 項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A)
公務員服務法 §14 第 1 項 前段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B)
公務員服務法 §14-2 第 1 項 前段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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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995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D)選項的非營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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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73
已修法!!
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15條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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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334
回樓上 非營利可以 還可以受有報酬 只是需要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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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076
⋯只注意到後3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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