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B)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C)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D)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非營利事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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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667), C(1375), D(5065), E(0) #1832540

詳解 (共 10 筆)

#2910139

本題要仔細看(D)應改為=>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服務法 §14-1)=>不得擔任與職務相關「營利」事業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 §13 第 2 項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A)

公務員服務法 §14 第 1 項 前段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B)

公務員服務法 §14-2 第 1 項 前段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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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995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D)選項的非營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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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680
公務人員服務法(下稱同法)第1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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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328
(一)公務員服務法§13Ⅱ規定:「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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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547
D)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公務員在離職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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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73

已修法!!
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15條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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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707
(A)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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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334

回樓上 非營利可以 還可以受有報酬 只是需要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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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076

⋯只注意到後3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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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654
(D)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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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81144
未解鎖
公務員的義務: 1.忠實義務 2.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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