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亦有適用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C)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D)公務員不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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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6), B(176), C(283), D(3659), E(0) #2790049

詳解 (共 10 筆)

#5183614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

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

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

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
 
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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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481

A公服法24條

B公服法14-1條

C公服法14-3條

D公服法13條1項但書,『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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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922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

A 公務員服務法§2Ⅰ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B 公務員服務法§16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C 公務員服務法§15Ⅳ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D 公務員服務法§14Ⅰ §14Ⅱ

ⅰ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ⅱ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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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176

公務員服務法(111.06.22 修正)

A公服法2條

B公服法16條

C公服法15條

D公服法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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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242
公務員服務法 (A)第 24 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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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023
XD公務員X不X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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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515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亦有適用 -〉O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O
(C)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O
(D)公務員不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X,經營商業和投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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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526
(A)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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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367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14條第4項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15條第4項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15條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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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012
第14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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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7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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