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種人員非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A)行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各機關依法僱用或留用人員
(D)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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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5), B(372), C(168), D(926), E(0) #2790051
統計: A(3165), B(372), C(168), D(926), E(0) #2790051
詳解 (共 6 筆)
#518766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D)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B)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C)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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