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都市計畫之行政爭訟,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皆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擬定及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共同為被告機關
(C)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行政法院審查如認都市計畫違法,應判決原告有理由,並撤銷該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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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3), B(505), C(1253), D(1793), E(0) #2790080

詳解 (共 10 筆)

#5305885

(A)凡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皆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

正確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擬定及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共同為被告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第1項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C)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237-19 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D)行政法院審查如認都市計畫違法,應判決原告有理由,並撤銷該都市計畫

行政訴訟法第 237-28 條第1項

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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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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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493

237-28:高等行政法院認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違法者,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併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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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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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072
(C)行政訴訟法237-19
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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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758
都市計畫之行政爭訟→確認訴訟(D)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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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427

B 選項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以核定機關為被告機關(行政訴訟法237條之18第一項),此規定亦與以往司法實務採相同之見解。

舉例而言,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惟如都市計畫法未明文規定核定機關者,例如:依該法第14條、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報行政院備案」,於此種例外情況,因行政院僅「備案」,內政部之「訂定」具有與「核定」實質相同之功能,自當以內政部為核定該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而為被告。


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21637-224c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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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555
D: 237-28III都市計畫違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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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X擬定X及核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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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476

何人可以請求、何人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18)
凡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都市計畫侵害或將受侵害之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均得依本章規定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並應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
訴訟客體(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客體,係以已發布之都市計畫為對象,而不包括草擬階段之都市計畫。
在何處、何時可提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之 19、第 237 條之 20)
基於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另外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21)
本次修法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本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為使原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有先為自我省查之機會,乃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
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附具答辯狀、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

基於客觀訴訟之性質,法院如認定都市計畫違法而宣告其為無效、失效或違法者,該裁判具對世效力。其中,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以期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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