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審查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為限
(B)不服都市計畫之變更,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始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C)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變更都市計畫
(D)都市計畫發布機關收受起訴狀後,應在2個月內重新自我審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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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844), C(1508), D(3294), E(0) #3126953
統計: A(685), B(844), C(1508), D(3294), E(0) #3126953
詳解 (共 10 筆)
#5959393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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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574
請教一下,都市計畫審查是以核定的機關為被告
那收受起訴狀的不是核定機關嗎?為何D選項寫發布機關是對的呢?
核定機關=發布機關?
謝謝
那收受起訴狀的不是核定機關嗎?為何D選項寫發布機關是對的呢?
核定機關=發布機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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