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交通裁決書表示不服,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須經訴願程序
(B)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
(C)交通裁決事件由獨任法官審理,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用,惟金額較簡易訴訟程序低
統計: A(760), B(3976), C(673), D(799), E(0) #312694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Ⅰ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Ⅱ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Ⅲ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故交通裁決事件,包括撤銷、確認與給付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交通裁決唯獨不可能打課予義務訴訟(其他三種有可能)
(我的記法:在交通事件中,嗑藥是絕對不行的=͟͟͞͞(๑•̀д•́๑))
Q06: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之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允許提起之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資料來源:https://ctd.judicial.gov.tw/tw/cp-7815-277392-9a57b-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