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B)受理申請更正政府資訊內容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C)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D)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在該政府機關官方網頁上公告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替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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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9), B(1571), C(2912), D(1081), E(0) #3126942
統計: A(1119), B(1571), C(2912), D(1081), E(0) #3126942
詳解 (共 10 筆)
#590232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
Ⅰ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5 日。
Ⅱ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 10 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Ⅲ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Ⅳ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 10 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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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69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解題】
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正確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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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65
(A)、(C)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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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854
(C)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得以畫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達意見。
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三章第12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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