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A)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B)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C)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D)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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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1683), C(979), D(3468), E(0) #3126920
統計: A(312), B(1683), C(979), D(3468), E(0) #3126920
詳解 (共 10 筆)
#588650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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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707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法條而已,不用連這種法明文的東西都要拿來販賣啦,如果是自己做的口訣拿來販賣當然沒意見,阿這種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有免費資源,付費用鑽石解鎖是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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