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復審人、再申訴人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B)復審人、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不得另定調處期日
(C)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之調處,多數人之代表人須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D)保障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得依申請而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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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5), B(851), C(1504), D(348), E(0) #3274137
統計: A(2315), B(851), C(1504), D(348), E(0) #3274137
詳解 (共 7 筆)
#6159783
(A)正確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6條第1項、第2項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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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復審人、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不得另定調處期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6條第3項
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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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之調處,多數人之代表人須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第2項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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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障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得依申請而進行調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第1項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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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129
B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C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D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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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327
羚羊雞排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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