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A)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B)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利,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以該學校為被告,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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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4), B(945), C(2920), D(65), E(0) #3274161
統計: A(1124), B(945), C(2920), D(65), E(0) #3274161
詳解 (共 7 筆)
#6160147
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之救濟途徑:窮盡校內申訴途徑→訴願(刪除A、B、D)→行政訴訟(NO.382參照)。
<補充>
學校的訴願管轄機關:
1.找教育部訴願:
(1)國立高中、國立大學、私立大學。
(2)法條依據:國立高中和國立大學→訴願法§4。私立大學→訴願法§10。
2.找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的市立國小、國中、高中。(依據訴願法§4)
3.找縣市政府:
(1)縣(市)立的國小、國中、高中。(依據訴願法§4)
(2)私立國小、國中、高中。(依據訴願法§10)
參考來源:林清的筆記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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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838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A)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B)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利,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對管理措施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訴願法第4條(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 甲得以申訴決定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以該學校為被告,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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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第382號解釋: 各級學校學生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釋字第784號解釋: 各級學校學生對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3.訴願法第4條(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依據釋字第784號解釋,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甲得以申訴評議決定違法或不當且侵害其權益,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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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287
大學生
第一項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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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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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高中生
第一項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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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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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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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向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申訴→(向教育部提)訴願(C)→提起行政訴訟
※高中生→申訴→再申訴(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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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512
學生不是公務員不用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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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543
請問學生不能再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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