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公正人士人數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B)甲缺額由乙公正人士遞補,委員單一性別皆超過三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C)若無人遞補甲,尚不影響訴願委員會之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合法
(D)案件審議進行中,因甲之辭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欠缺公正、公平性,訴願決定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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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74), C(606), D(2356), E(0) #3358887
統計: A(182), B(374), C(606), D(2356), E(0) #3358887
詳解 (共 9 筆)
#6297328
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訴願委員中公正人士甲因故辭任,關於該訴願委員會組成及其決定之適法性,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公正人士人數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若甲的缺額由機關內職員乙遞補,且公正人士的比例仍超過訴願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符合《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訴願委員會的組織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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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52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I.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II.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III.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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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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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缺額由乙公正人士遞補,委員單一性別皆超過三分之一,訴願委員會組織合法✔️
若甲的缺額由另一位公正人士乙遞補,且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超過三分之一,也符合《《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訴願委員會的組織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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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無人遞補甲,尚不影響訴願委員會之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合法✔️
若甲的缺額未被遞補,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若仍符合《訴願法》有關規定(如公正人士比例及性別比例),不影響訴願委員會的合法組成,訴願決定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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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案件審議進行中,因甲之辭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欠缺公正、公平性,訴願決定應屬違法❌
- 訴願委員會的合法性依據法律規定判斷,只要委員會組成仍符合《訴願法》的規定(如公正人士比例和性別比例等),則不會因單一委員的辭任而導致欠缺公正性,並不當然導致訴願決定違法。
- 選項 (D) 的敘述錯誤,訴願委員辭任並不必然導致訴願委員會欠缺公正性或訴願決定違法,只需確保委員會的組成仍符合法律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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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986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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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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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決:性別有3性,男性女性第三性(性別=⅓)
口決:民主國家群體要均衡低於一半會變弱勢族群(所以社會人士專家學者=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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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024
訴願法52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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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095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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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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