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B)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同一直轄市主管之數個高級中學成立聯合甄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新聘事項進行評審,以教育部 為訴願管轄機關
(D)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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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5), B(1573), C(571), D(542), E(0) #3359166
統計: A(1095), B(1573), C(571), D(542), E(0) #3359166
詳解 (共 10 筆)
#6268420
(B)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公路法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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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通知) ,並蓋用徵收機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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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交通部依法委任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對此使用費徵收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下 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A) 交通部公路總局
(B) 交通部
(C) 行政院
(D) 財政部所屬國稅局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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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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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衛福部
國民年金法第4條
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目前國民年金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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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裁決處分者,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B) 不服公路總局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者,應以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C) 不服勞工保險局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核發決定者,應以勞動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D) 不服勞工保險局就有關國民年金事項所為之核定者,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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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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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021
(A)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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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會議次別:
決議: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通知) ,並蓋用徵收機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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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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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給付申請人如果對於勞保局的核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原核定通知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勞保局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From:https://www.bli.gov.tw/0104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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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997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D)
第二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
二、被保險人年資。
三、保險費或利息。
四、各項給付。
五、身心障礙程度。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之權益。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
第三條
I 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
二、被保險人年資。
三、保險費或利息。
四、各項給付。
五、身心障礙程度。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之權益。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
第三條
I 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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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審議是否為訴願先行程序,若是,則衛福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有誤還請摩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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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汽燃費徵收機關(處分作成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訴願管轄機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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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831
因為勞工保險局為國民年金保險相關事項之核定機關(原處分機關),所以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最高行99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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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401
A
2-11.獨立機關: 公平傳播選舉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備註:
A: 通傳會和公平會-->免除訴願程序,逕行訴訟
B: 中選會-->須訴願再訴訟
B-1. 再但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
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備註:
A: 通傳會和公平會-->免除訴願程序,逕行訴訟
B: 中選會-->須訴願再訴訟
B-1. 再但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
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C
直轄市主管高級中學,委員會所做的評審(處分),當然找上級主管直轄市訴願
D
國民年金在中央是衛生福利部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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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441
C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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