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A)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B) 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饋金」條款
(C) 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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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607), C(1897), D(973), E(0) #3359158
統計: A(206), B(607), C(1897), D(973), E(0) #3359158
詳解 (共 8 筆)
#6276918
選項C重點在於「內容之限制」與「負擔」之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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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釐清的是:
「內容之限制」是直接針對行政處分的核心內容進行規範,使其產生變更或限縮;
而「負擔」則是附加在行政處分之外的要求,並不直接影響行政處分的核心內容,而是要求受處分者履行一定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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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項C:「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是內容之限制,直接限制了遊行的路線,改變了原先可能申請的遊行範圍。這直接影響了遊行許可的內容,因此屬於內容之限制,而非附款中的負擔。警察局核准的遊行,其範圍本身就已經被限縮了,這是在許可的內容中就已經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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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617
非屬附款:(出自補習班上課筆記)
- 處分內容本身之具體規定(處分本身就規定了)
如:10年年資的自耕農證明,不能拆成自耕農、有10年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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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人民之申請為部分許可
如:申請共10樓建照,
只核准8樓-->是行政處分
但不會是8樓+否准2樓,而是單純核准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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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重複表述法定限制或期限者
法條本來就有規定了,不會因沒寫就不用做
如:道交條例規定酒駕要吊銷駕照,不會因附款有無寫要吊銷而被吊銷或不吊銷,附款寫的只是重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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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准所請但另核其他內容之許可
如:申請要進口豬肉:
- 否准進口豬肉-->是行政處分
- 否准進口豬肉但核准未申請的牛肉-->也是行政處分(是未經申請的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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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註銷本設定登記」->附款:保留廢止權
(B) 「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饋金」->附款:負擔
(C) 核准申請要求避開廣場->為人民之申請為部分許可
(D)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附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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