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某私立大學生甲遭受退學處分,在經過校內申訴程序後,擬再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B)甲應向該私立大學提起訴願
(C)甲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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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66), C(3816), D(2226), E(0) #3126947
統計: A(61), B(366), C(3816), D(2226), E(0) #3126947
詳解 (共 10 筆)
#5954703
(取消販賣)
私立大學為受託行使公權力
- 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2)
- 如果要被人民告,人民要:
- 先向「委託機關」訴願(訴願法10)→教育部
- 再向「受託機關」提起訴訟(訴訟法25)
- 如果人民要賠償:向「委託機關」提起(國賠法4、9)
補充:私立高中退學之訴願機關非教育部,而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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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870
摩友口訣:生海集稽專商民兵藥事(生海gg專傷民兵)→訴願先行
學生退學-申訴 -->訴願-->行政訴訟 本題
海關緝私條例-復查 -->訴願-->行政訴訟
集會遊行法-申復 -->訴願-->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復查 -->訴願-->行政訴訟
專利法-再審查 -->訴願-->行政訴訟
商標法-異議 -->訴願-->行政訴訟
全民健(農)保-審議 -->訴願-->行政訴訟
兵役法-複核 -->訴願-->行政訴訟
藥事法-復核 -->訴願-->行政訴訟
一、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三、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五、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政府採購爭議之審議判斷程序
六、行訴法第4條「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七、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
如果有錯再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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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072
各級學校學生而言
(1)各級學校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教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來源:林清老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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