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如係指明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
(B)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
(C)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重為處分時,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D)訴願決定意旨應包括作成訴願決定主文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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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1), B(485), C(1928), D(106), E(0) #2965774
統計: A(3231), B(485), C(1928), D(106), E(0) #2965774
詳解 (共 8 筆)
#5584049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得重為更不利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問題,作成決議,內容略以: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完整決議內容請見司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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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981
原處分若為「違法裁量」,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可以作成較原處分不利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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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74
(A)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都是拒絕
未經重新實體審查:重複處分-拒絕(只是觀念通知)
經重新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拒絕
(C)如原處分事實認定錯誤或法規適用錯誤,作成違法較輕處分,基於正確認識用法.依法行政,可另為合法較重之處分
ex:補稅50萬+50萬=補稅50(實際應為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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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221
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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