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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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9), B(375), C(796), D(678), E(0) #2965763
統計: A(3649), B(375), C(796), D(678), E(0) #2965763
詳解 (共 2 筆)
#5564240
(A)、(C)、(D)§27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B)§28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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