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A)衛生福利部作成之行政處分
(B)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C)行政機關依法發布之都市計畫
(D)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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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8), B(264), C(363), D(380), E(0) #2965772
統計: A(4498), B(264), C(363), D(380), E(0) #2965772
詳解 (共 7 筆)
#580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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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152
(B)
行政程序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109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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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357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性質上為確認訴訟,但並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類型。鑑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並不採訴願前置。因此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不採訴願先行,原告不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由被告於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使其有自我省查的機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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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181
(D)
公平交易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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