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A)行政機關對投標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B)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行政機關本於行政契約所生之請求權
(D)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48), B(773), C(1144), D(3103), E(0) #3126950
統計: A(1748), B(773), C(1144), D(3103), E(0) #3126950
詳解 (共 10 筆)
#5977033
(A) 行政機關對投標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適用,追繳押標金為行政上管制措施,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以行政機關合理期待時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請求權時效五年
(B)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ㅤㅤ
(D) 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不適用,人民補償權之請求,自行政機關告知事由時起兩年,自處分撤銷時起於五年,亦同
參考法條:
不適用,人民補償權之請求,自行政機關告知事由時起兩年,自處分撤銷時起於五年,亦同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2項(除斥期間)
前條(§120)之補償請求權(雖然有「請求權」三個字,但實際上是形成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處分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財產保護)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補充:
請求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對應的是消滅時效
形成權: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對應的是除斥期間
兩者權利有本質上的差異
補充:
請求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對應的是消滅時效
形成權: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對應的是除斥期間
兩者權利有本質上的差異
217
10
#6009920
(A)、(B)、(C)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D)
(D)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公法上的請求權係指行政機關/人民可依法請求對方為特定行為(作為or不作為),與(D)廢止處分之情形有所不同。
公法上的請求權係指行政機關/人民可依法請求對方為特定行為(作為or不作為),與(D)廢止處分之情形有所不同。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