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
(B)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C)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
(D)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
統計: A(495), B(829), C(424), D(209), E(0) #3481140
詳解 (共 3 筆)
訴願法
(A) 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正確,§97Ⅰ參照。
(B) 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錯誤,應改為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訴願決定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C) 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正確,§97Ⅰ但書參照。
(D) 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正確,§97Ⅱ&Ⅲ參照。
第 四 章 再審程序(特殊救濟途徑)
§97Ⅰ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Ⅱ前項聲請再審,應於30日內提起。
Ⅲ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名詞解釋>
訴願決定確定與否如何認定?是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0),若否則訴願決定確定(意即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