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C)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D)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6), B(555), C(407), D(1321), E(0) #3481138
統計: A(296), B(555), C(407), D(1321), E(0) #3481138
詳解 (共 4 筆)
#6611733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79
-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79第二項
-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訴願法79第三項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訴願法85
81
0
#7325644
40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不合法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駁回之 (不受理)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無理由)
(C)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僅)
(D)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