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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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764), C(83), D(1583), E(0) #3481145
統計: A(128), B(764), C(83), D(1583), E(0) #3481145
詳解 (共 4 筆)
#6554889
暫時權利保護的概念
1、暫時權利保護的意涵:當事人經由行政訴訟,在判決確定前須經過相當時日,當事人的損害可能由危險變成實害,已經發生的實害也可能擴大或加重,或判決作成時已無救濟實益,為確保當事人權益能夠獲得保護,在行政法院作成判決前,採取暫時性的保護措施。
2、暫時權利保護的類型:為提供人民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暫時權利保護,共有下列三種:
(1 )停止執行:適用於行政機關已作成的不利處分,以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適用於「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2 )假扣押:適用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一般給付訴訟」。
(3 )假處分,又可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①保全性假處分:為「暫時維持現狀」,要阻止特定事實的完成,通常適用於公法上之不作為請求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暫時改變現狀」,防止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因維持現狀,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通常適用於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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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412
47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為避免當事人受到損害,採取一定的方法,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1.通常訴訟程序,稱為『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 117 條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2.保全程序,則為假扣押、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
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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