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主管機關查得甲未定期檢驗其所有之汽車,且超過應檢驗期限 1 個月以上,乃裁處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 吊扣其牌照。甲擬對罰鍰表示不服並請求主管機關返還牌照,其正確之救濟程序為何?
(A)甲應依訴願法,向裁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並同時提起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
(B)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C)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D)甲得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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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368), C(1417), D(368), E(0) #3481142
統計: A(375), B(368), C(1417), D(368), E(0) #3481142
詳解 (共 6 筆)
#6629959
是牌照。所以只能是交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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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5227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 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自我整理
交通裁決-
50萬元以下罰鍰— 簡易訴訟
50萬元以上罰緩— 通常訴訟
裁決一併聲訴 返還駕照 登記證
直接「通常訴訟程序」
150萬元以下罰鍰
通常訴訟程序,但以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如有錯誤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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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868
44 主管機關查得甲未定期檢驗其所有之汽車,且超過應檢驗期限 1 個月以上,乃裁處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 吊扣其牌照。甲擬對罰鍰表示不服並請求主管機關返還牌照,其正確之救濟程序為何?
(A)甲應依訴願法,向裁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並同時提起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
(B)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C)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D)甲得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 237-1 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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