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B)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C)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
(D)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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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329), C(643), D(982), E(0) #3481110
統計: A(306), B(329), C(643), D(982), E(0) #3481110
詳解 (共 8 筆)
#6556200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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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9303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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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第20條第3項但書所稱「知悉」,應指服務機關「確實知悉」公務員不作為違失之情形。惟懲處權行使期間純粹以「機關知悉」此一主觀因素作為起算標準,如機關自我檢視之功能不彰,長時間未能查知公務員不作為違失,形同無限期地延長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公務員應否受懲戒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為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安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規定,將形同具文而幾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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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3758
懲戒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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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99
To自己的筆記供參:
懲戒法§9
·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無期間限制
·休職:10年
·降級、記過、減退休金、罰款、申誡:5年
懲戒法§20(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終了日~案件移送懲戒法院之日
舉例:
公務員2015年開始一直有好幾次類似的違失行為,一直到2020某日才結束。懲戒行使期間就是從終了日,也就是2020某日為追懲日開始起算。機關如果是2026年才決定要懲戒「記過」,但因為只有5年所以不能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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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363
12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休職之懲戒)
(B)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C)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 (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D)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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