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B)條約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相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C)國際法須於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引用作為行政法法源
(D)經憲法法庭直接引用之國際公約,可以於授益行政的範圍內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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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385), C(1206), D(790), E(0) #3481099
統計: A(226), B(1385), C(1206), D(790), E(0) #3481099
詳解 (共 3 筆)
#6542962
(A)NO.329: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B)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如遇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情形,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最高法院23上1074判例參照)。
(C)最高行政法院93年281號判決:本院按國際法與國內法為平行之法律體系,且均為行政法之法源;惟國際法要成為行政法之法源,並非毫無限制,必須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直接引用作為法規適用。或將條約、協定內容,透過國內法規之訂定,訂定於相關法規,才能有效執行外,必須司法審判機關採用,作為判決先例。一般而言,於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時,國際法之效力應優先於國內法;但其應具上開要件,始有優先於國內法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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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648
1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B)條約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相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錯,國際條約與其他成文法源互相抵觸時,實務上承認條約優先)
(C)國際法須於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引用作為行政法法源
(錯,條約要經過立法院事先同意簽訂或事後審議通過或法律授權簽訂,並經公布者)
(D)經憲法法庭直接引用之國際公約,可以於授益行政的範圍內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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