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B)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C)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D)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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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666), C(423), D(3493), E(0) #3274134
統計: A(165), B(666), C(423), D(3493), E(0) #3274134
詳解 (共 8 筆)
#6160001
公務員懲戒法
(A) §64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採一級二審制)
(B)、(C)
§22(處罰上,採併罰主義)Ⅰ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Ⅱ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Ⅲ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D)只有休職、降級及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換言之,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等6款處分於政務人員均適用。
§9Ⅰ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Ⅱ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Ⅲ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Ⅳ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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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994
政務人員不休降記(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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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459
13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 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B)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即不再受懲處
(C) 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仍得再予以懲戒
(D)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只適用撤職與申誡休職、降級、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但可適用這三種懲戒處分中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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