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B)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D)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統計: A(647), B(577), C(4424), D(499), E(0) #3126944
詳解 (共 10 筆)
1. 一般送達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
2. 補充送達
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當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到,送達生效。
3. 留置送達
如果有可以接收的人在,不管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的人員在,但是卻拒絕收領,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把文書直接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這樣也算送達。當文書留置後,送達生效。
4. 寄存送達
但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可以透過寄存送達的方式來通知。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如果是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也可以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5. 公示送達
以上幾種情況,都還是在找得到人住哪裡的情況。如果有些民眾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寄放在戶政事務所,沒有地方可以送達時。最後一種就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或行政機關領取要送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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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1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第 86 條
1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第 87 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 88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89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90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應該只是故意跟囑託送達的條文出很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