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物為不融通物,故無私法所有權
(B)公物之標的限於有體物
(C)公物皆應以行政處分提供公用
(D)國有財產與公物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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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284), C(247), D(4846), E(0) #3126925
統計: A(525), B(284), C(247), D(4846), E(0) #3126925
詳解 (共 9 筆)
#58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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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物為不融通物,故無私法所有權
公物原則不融通物,例外情形私人能保有其對公物所有權(他有公物)於不妨害公物性質為合於目的使用條件下,所有權轉讓並未禁止。ex:古蹟、既成道路
(B) 公物之標的限於有體物
公物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也可以。ex:J678無線電頻率、水電瓦斯
(C) 公物皆應以行政處分提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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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得
一般使用:符合公物使用目的範圍,不經特別許可,可以使用。ex:道路供人車通行、公園散步(並不用行政處分來提供也可以走在馬路上)
特別使用:超越一般人公開使用程度,須經主管機關特許許可。ex:婚喪喜慶、高速公路馬拉松
特許:特定人設定公法上特別利用,使利用人得繼續佔有,並可以排除他人使用。ex:地下水開發;河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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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有財產與公物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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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係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並沒有直接供人民使用。跟公物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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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751
補充:公物的特性
(一)不融通性
指公物不得為交易、讓與、設定負擔等等法律行為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公物使用目的之情況下,得轉讓所有權。
(二)不適用時效取得
公物須隨時提供為行政目的所用,不得透過時效取得。但依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表示,若此公物未設定使用目的且人民公然和平占有經過一定期間,自得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三)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財產。而公物已為國家或行政機關所有,自非徵收之對象,僅須依法定程序撥用即可。
(四)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基於不融通之特性,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其供大眾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可為執行標的。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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