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在經適當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人民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權利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為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
(A)主管機關未獲求援呼救致未及時援助
(B)人民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C)人民受損害之地點須在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D)人民所受之損害須非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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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932), C(4246), D(251), E(0) #3126956
統計: A(726), B(932), C(4246), D(251), E(0) #3126956
詳解 (共 10 筆)
#5942537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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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437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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