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故不得執行職務
(B)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C)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D)未於期間內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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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3), B(355), C(922), D(1141), E(0) #3126919
統計: A(3823), B(355), C(922), D(1141), E(0) #3126919
詳解 (共 10 筆)
#588121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1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B)
2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A)
第 10 條
1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C);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2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3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D);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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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45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解題】
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故不得執行職務 → 錯誤 →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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