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之訴願類型?
(A)對於負擔處分之撤銷訴願
(B)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之訴願
(C)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
(D)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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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112), C(4212), D(356), E(0) #3126948
統計: A(398), B(1112), C(4212), D(356), E(0) #3126948
詳解 (共 9 筆)
#5902326
我國訴願類型只有撤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願。
自參行訴§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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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707
確認之訴沒有訴願前置主義
先行程序為「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程序法113)
先行程序為「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程序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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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456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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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556
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以及交通裁決之訴,是「不用經過訴願」的,自然就不會有「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這種東西,亦不會有「一般給付訴願、交通裁決訴願」這種來騙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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