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怠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強制執行方法
(B)得與罰金同時併科
(C)可連續科以怠金,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D)逾期未繳納之怠金,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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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4584), C(315), D(517), E(0) #3126940
統計: A(545), B(4584), C(315), D(517), E(0) #3126940
詳解 (共 10 筆)
#5969505
間接強制方法:
1.代履行: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2.怠金: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30萬以下怠金。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3.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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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962
與秩序罰或刑罰併科
怠金與秩序罰或刑罰之併科,主要是討論有無事一事二罰之問題。如前所述,反覆科處怠金,故不成立一事多罰,怠金與秩序罰或刑罰之併科,亦無一事二罰之問題。
因為秩序罰或刑罰之制裁對象,係違反禁止義務行為(例如,排放廢水行為);而怠金係著眼於強制違規人履行告戒書上所載之義務內容 (例如,「不得排放廢水」之不作為義務,或「改善水防治設施」之作為義務),既非對「排放廢水行為」之再次處罰,即無所謂一事二罰。不僅實務上多有併科之例,學者、實定法見解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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