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關於行政罰法中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為從新原則之具體化
(B)行為後法律雖有變更,如裁處前之法律係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為之公告,因會對外發生規範效力,故其內容之變更亦屬法律變更
(D)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所訂頒之裁量基準,因非屬法律,故其變更即非屬法律變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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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5), B(490), C(3063), D(2536), E(2) #2790065

詳解 (共 10 筆)

#5250846

(C)選項關鍵在於

題目中:「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

判決連結⬇️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7 號

 

裁判要旨:

管制物品重行公告,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處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處罰之認定,無論公告內容之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違法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從新輕原則之適用。

 

所以跟樓上的法務部會議不一樣

因為題目強調要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A)跟(B)是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沒問題

 

(D)在法務部的行政函釋

連結⬇

108 年 08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803511720號

 

要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項第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參考連結⬇️

行政規則性質之裁量基準變更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109.10.27) 

裡面提到:

「…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無上開『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參照),故此際裁罰機關應依據新修正之裁罰基準而為裁罰,併予指明。」,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629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裡面總結:

依法務部上開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裁量基準若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性質,於行為後有變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為適用;裁量基準若屬行政規則性質,於行為後有變動時,自無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此際裁罰機關應依據新修正之裁罰基準而為裁罰。

 

小整理:裁量基準

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性質➡️法律變動➡️適用從新從輕

屬於行政規則性質➡️無法律變動➡️不適用從新從輕


補充連結⬇️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629 號判決

摘要:(第119行開始)
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僅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並非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所稱「解釋函令」,故本件無適用該條餘地。又上開參考表,並非法律,亦難認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3所定從新從輕原則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條之1前段從新原則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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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364

(舊題新解)

自110年6月15日行政罰法修法後,這題的A選項也是錯的

62c8fcdebc5c9.jpg

(A)行政罰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為從新原則之具體化 --應更正為裁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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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80216

依照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5條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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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734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見解故採甲說(事實變更-無行政罰法第5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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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572
(C)應改成=>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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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118


(C)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10次會議紀錄:

一、問題: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上開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係以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為要件,相關法規中「公告」之修正,究屬「事實變更」,而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抑或屬「法律變更」而有行政罰法第5條之適用?提請討論。

甲說(事實變更—無行政罰法第5條之適用)

乙說(法律變更—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

多數委員採乙說

採乙說不就是(法律變更—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
那C選項為何還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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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078
用裁處時法(新法)用行為時法(舊法)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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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312
問題同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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