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規制範圍?
(A)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B)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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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278), C(148), D(3848), E(0) #2790067
統計: A(521), B(278), C(148), D(3848), E(0) #2790067
詳解 (共 6 筆)
#5215479
出處:呂老師的行政法
行政罰必須是以「處罰人民」為目的之「不利益處分」,亦即若為不利益處分,尚須是行政機關主觀上處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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