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
(B)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
(C)閱覽卷宗時如發現其中資料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D)適用分離原則,故涉及公務機密之文書資料中,如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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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456), C(1186), D(3170), E(0) #2790073

詳解 (共 4 筆)

#5166994

比較: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 


(A)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利害關係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9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B)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17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不可對該單獨對之提起訴願,應對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政府資訊公開法§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C)閱覽卷宗時如發現其中資料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政府資訊公開法§14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D)適用分離原則,故涉及公務機密之文書資料中,如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行政程序法§46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

政府資訊公開法§7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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