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
(B)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
(C)閱覽卷宗時如發現其中資料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D)適用分離原則,故涉及公務機密之文書資料中,如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統計: A(165), B(456), C(1186), D(3170), E(0) #2790073
詳解 (共 4 筆)
比較: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
(A)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9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B)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17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不可對該單獨對之提起訴願,應對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政府資訊公開法§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C)閱覽卷宗時如發現其中資料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政府資訊公開法§14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D)適用分離原則,故涉及公務機密之文書資料中,如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行政程序法§46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政府資訊公開法§7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