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機關之一般處分?
(A)國民小學學區之劃分
(B)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
(C)行人徒步區之劃設
(D)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之撲殺
統計: A(708), B(2650), C(325), D(1730), E(0) #2790056
詳解 (共 10 筆)
這一題要考的觀念是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差異,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其實都是對可得而知範圍的不特定對象生效,差別在於法規命令是「具有反覆適用的一般抽象規定」。
答案是B選項的原因是,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這件事情,具有反覆適用的效力,只要在法規命令生效期間,每次從特定地區進口食品都是被禁止的(用常理想就知道,總不可能說只禁止一次,之後就不禁止了吧),這跟限制輸入國還是輸出國無關。
而ACD三項就是一般處分,一般處分本質跟行政處分一樣,都是針對具體事項所為,只是對象並非特定而已,並且沒有反覆適用。以A跟C的學區還有行人徒步區劃分來說,不管是對人還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都是只有一次而已,只是處分效力一直持續;而D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之撲殺也就只有那一次而已。
回樓上,一般處分跟法規命令除了有無反覆適用外,要注意還有個差異是一般處分是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而法規命令則是一般抽象規定,這一點我先前已經有提到過了。
B選項的「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就是一般抽象規定,不像行政處分是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要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等等之類那麼詳細。
從這個觀念再回頭去看B選項,假設有A廠商想從該特定地區輸入食品的話,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你說可以下令一次後就持續禁止,那麼如果有其他B廠商、C廠商也想輸入該地區的食品時要怎麼辦?之前的處分是針對A廠商所為,效力只有對A有效而已,(這就是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的特性)。因此對於其他廠商而言,勢必得分別再做出禁止的處分。
因此,B選項的性質仍然應該認為是法規命令比較合適,這樣才有反覆適用的效力,只要在法規命令生效期間,所有從該特定地區進口食品的行為都被禁止,也就是說不論是同一個廠商重複申請,或者不同廠商分別申請,主管機關每次(重複適用)都是做出不給予許可的處分。
可是如果是用上面大大的說法,(B)也可以是下令一次之後就一直持續禁止...不是嗎?
還是覺得這個區分方法有點模糊。
總覺得上面有人提到,(B)是限制國外特定區域,對國內是全國適用。或是從「公告」去想,是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
※看了最佳解,還是覺得應該要用效力的作用對象去想。
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可得確定。作用在部分範圍的人身上。
(B)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區食品限制其輸入=>效力是作用在全台灣
(D)因禽流感命特定地區之養雞場進行雞隻撲殺=>效力對象是特定地區養雞場的管理人
回郭競文
我想通了...
B,它的限制輸入食品,是限制輸入國的地區,不是限制被限制人的地區,這個規定是適用於整個中華民國的,故非一般處分。
B可以參考非洲豬瘟事件禁止攜帶肉品入境
就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的規定
所以不是一般處分
實在不懂BD 差在哪裡? 不是一樣特定地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