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觀念通知?
(A)主管機關同意甫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所為之報備
(B)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檢舉人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
(C)主管機關通知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D)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冊之異動所為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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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605), C(3411), D(608), E(0) #2790063
統計: A(279), B(605), C(3411), D(608), E(0) #2790063
詳解 (共 7 筆)
#6058403
(A) 主管機關同意甫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所為之報備
103年9月9日聯席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向主管機關報備,其同意報備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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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檢舉人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
99年6月15日聯席會議決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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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管機關通知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107年7月10日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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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冊之異動所為之核備
105年1月26日聯席會議決議:人民團體法之核備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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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8447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四)
決議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決議:
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乃明定任何人對於違反該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均得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則有依檢舉而為調查處理行為之義務。至於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該復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得以其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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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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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的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了一個關於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單,算不算行政處分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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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行政處分
決議認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甲的房屋為程序違建,以及通知補辦建照,並沒有要拆除房屋,不能作為拆除房屋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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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拆除通知單,雖然是接續補辦手續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內容既然是認定甲逾期沒有補辦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應該執行拆除,這是一種命甲自己拆除,否則就要強制執行的意思,是一種同時具有確定及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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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手續通知單 -->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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