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人民對下列何者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主管機關拒絕開闢道路之請求
(B)主管機關在店家門口劃設紅線
(C)主管機關調整某區收垃圾之時間
(D)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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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3010), C(290), D(986), E(0) #2790077
統計: A(886), B(3010), C(290), D(986), E(0) #2790077
詳解 (共 7 筆)
#5189291
(A)觀念通知
(B)劃設紅線→對物的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執行 → 依法聲明異議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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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8584
(A)拒絕開闢道路之請求,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C)調整收垃圾時間,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D)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得依法聲明異議,若不服異議決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執行命令提起的聲明異議等同訴願,故直接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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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706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905號裁定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可確定之多數相對人或物為客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如交通警察指揮交通及交通號誌(紅綠燈之指揮交通),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劃設停車格、行人徒步區之劃定、斑馬線設置,為對物之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人民對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依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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