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閱覽卷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B)申請閱覽卷宗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C)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
(D)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被拒絕,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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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4), C(2133), D(816), E(0) #2782005

詳解 (共 5 筆)

#5141941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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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000
D 又可依下列方式呈現
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被拒,不服之救濟,依行政程序法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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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943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A)當...
(共 4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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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811

(C)沒繳錢是不是也可以拒絕啊

像考選部閱覽試卷一張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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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472
閱覽卷宗 : 對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服
資開法 :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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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04226
未解鎖
閱覽卷宗遭拒絕原則上僅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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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8744
未解鎖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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