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閱覽卷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B)申請閱覽卷宗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C)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
(D)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被拒絕,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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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4), C(2133), D(816), E(0) #2782005
統計: A(53), B(124), C(2133), D(816), E(0) #2782005
詳解 (共 5 筆)
#5141941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C)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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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000
D 又可依下列方式呈現
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被拒,不服之救濟,依行政程序法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被拒,不服之救濟,依行政程序法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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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811
(C)沒繳錢是不是也可以拒絕啊
像考選部閱覽試卷一張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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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472
閱覽卷宗 : 對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服
資開法 : 訴願、行政訴訟
資開法 :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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