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
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A)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B)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C)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D)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統計: A(1905), B(357), C(272), D(1319), E(0) #2796462
詳解 (共 10 筆)
回12F、13F 邀請碼129001 :
並沒有自圓其說喔 而這次司法特考小妹也沒有報考 純粹照考選部的題目、選項去推敲 & 試答。
如您有參加該場考試 認為有疑慮 當然歡迎找到並提供更正確的解釋申請疑義+在這裡參與詳解!
應該要說 可能我找到的這個最新判解 的確無法完美契合這題題幹+選項情形 我曉得
他應該是出自其他的實務 遺憾暫時找不到 ( 畢竟考卷出好時 私菸案的判決還沒出來 )
請留意小妹以及 10F摩友 衝了 所說 ,這題必須【轉個彎想】,而非硬套。
A 選項提到【命令】,個人認為這2個字,就是典委的一個強烈暗示 。
行政罰法的【扣留】,本身性質的確係保全證據的【程序性行為】,非VA
但若被轉為【做成一行政執行命令】,情況就不同了。
相信您如果有做最近3年各類科 / 等第的考古題,
應該會發現典委特愛考【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4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至少小妹在看這題時,莫名其妙直覺想到的就是典委又在考這個了 (好吧算我賽到 但我沒參加這場也沒用OTZ )
您想要怒倒我讚可以,但至少這麼直抒己見的同時,也請整體參考各樓的解釋+提出自己更精確的資料吧...
法律見解是會變動的,說不定典委也只是在呼應最新的實務而已,
【經濟部109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10906312160號訴願決定書】也是。
而最卑微的考生,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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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下午更新】
小小抱怨一下:
結果恰好今天下半年度各考試的試題疑義申請結果出來,
小妹自己參與的普考一共申請了5題,
儘管依照的是各大學教授的論文去提,依舊【沒半題通過】,一樣,不懂其考量何在
所以還請各位考生,如果有任何對題目疑義的時候,
還請大家都保持理性討論而非直接嗆噴吧...
真的蠻無奈的...
國考,你剛好意見和典委不同而選錯,但明明跟平時所學不同,是很常見的
與其把怒氣發洩給他人,不如多燒香拜佛 (認真的 用阿摩幾個月下來 我發現多寫免費詳解好像也只有招噴,影響備考心情較多 而非幫助自己分數較多 應該是不知何時何地造了什麼孽的迴向...)
獨門暗器!
1.本題涉及扣留處分之法律性質,人民請求排除扣留處置之事實行為,往年考題應選給付之訴(D)。(98身三-3.)(98地四-26.)
2.惟就維護人民權益之觀點,扣留之處分具有單方行為剝奪人民之佔有使用管理權之效力,應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故應提起撤銷訴訟(A)(參陳清秀撰「行政罰法之探討」)。(110司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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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陳清秀撰「行政罰法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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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98地四-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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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就直接上級機關對於物之扣留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請問此之「扣留」之法律性質為何? (A)程序行為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98身三-3.) |
1.扣留這個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處分,是事實上之行為,目的是保全證據,所以它的救濟程序是聲明異議
2.針對扣留,依行政罰法41條1項,本來應該是要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意見》送直接上級決定》不服上級機關的決定,只能於實體決定時一併聲明之
3.但題目提到依法不能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單獨對扣留提行政訴訟,也就是41條3項的但書
4.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而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作成者,應於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 ex:因違法行政處分而被行政機關沒入之物品,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返還之。
行政罰法§41本文 和 行政程序法§174本文,均係【原則上不得對程序性決定表示不服】;
上開二者的但書,則皆規範【例外得依法,單獨對該程序性決定表示不服】。
本題在考的,比較類似【行政程序法§174但書】的部分。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可留意到【扣留命令】本身,就是VA
題幹亦提及【聲明不服】→【聲明異議】
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4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
另,實務上亦可參考>>
【經濟部109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10906312160號訴願決定書】
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經作成異議決定,如仍有不服,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1-03-29 14:49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因此,倘若聲明異議人已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其應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私菸案的被告之所以敗訴,其實是承審法官單純認為
【行政執行VA有給予被告聲明異議,且已被駁回了,沒有不給你救濟;
而礙於刑事部分還沒終審定讞,所以想要提出撤銷訴訟,請再等等~! 等終審判決出來,行政訴訟部分就幫你判啦】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
聲明異議。
有聲明異議的扣留 =>表示不服 => 撤銷訴訟
無聲明異議的一般扣留物返還 => 事實行為 => 給付訴訟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依行政罰法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題幹沒說明有無經過聲明異議程序
依行政罰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就直接上級機關對於物之扣留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請問此之「扣留」之法律性質為何?
(A)程序行為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依行政罰法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如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下 列何種救濟?
(A)抗告
(B)申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依行政罰法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如不服扣留時,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抗告
(B)訴願
(C)申訴
(D)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