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 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A)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B)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C)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D)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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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5), B(357), C(272), D(1319), E(0) #2796462

詳解 (共 10 筆)

#5198003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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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260

回12F、13F 邀請碼129001 :

並沒有自圓其說喔  而這次司法特考小妹也沒有報考 純粹照考選部的題目、選項去推敲 & 試答。

如您有參加該場考試 認為有疑慮 當然歡迎找到並提供更正確的解釋申請疑義+在這裡參與詳解!


應該要說 可能我找到的這個最新判解 的確無法完美契合這題題幹+選項情形 我曉得

他應該是出自其他的實務 遺憾暫時找不到 ( 畢竟考卷出好時 私菸案的判決還沒出來 )


請留意小妹以及 10F摩友 衝了 所說 ,這題必須【轉個彎想】,而非硬套。

A 選項提到【命令】,個人認為這2個字,就是典委的一個強烈暗示 。

行政罰法的【扣留】,本身性質的確係保全證據的【程序性行為】,非VA

但若被轉為【做成一行政執行命令】,情況就不同了。 

 

相信您如果有做最近3年各類科 / 等第的考古題,

應該會發現典委特愛考【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4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至少小妹在看這題時,莫名其妙直覺想到的就是典委又在考這個了 (好吧算我賽到 但我沒參加這場也沒用OTZ )

 

您想要怒倒我讚可以,但至少這麼直抒己見的同時,也請整體參考各樓的解釋+提出自己更精確的資料吧...

 

法律見解是會變動的,說不定典委也只是在呼應最新的實務而已,

【經濟部109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10906312160號訴願決定書】也是。

而最卑微的考生,也是。

 

-----------

【2021.12.03下午更新】

小小抱怨一下:

結果恰好今天下半年度各考試的試題疑義申請結果出來,

小妹自己參與的普考一共申請了5題,

儘管依照的是各大學教授的論文去提,依舊【沒半題通過】,一樣,不懂其考量何在

所以還請各位考生,如果有任何對題目疑義的時候,

還請大家都保持理性討論而非直接嗆噴吧...

真的蠻無奈的...

國考,你剛好意見和典委不同而選錯,但明明跟平時所學不同,是很常見的

與其把怒氣發洩給他人,不如多燒香拜佛 (認真的 用阿摩幾個月下來 我發現多寫免費詳解好像也只有招噴,影響備考心情較多 而非幫助自己分數較多 應該是不知何時何地造了什麼孽的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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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6976

獨門暗器!

1.本題涉及扣留處分之法律性質,人民請求排除扣留處置事實行為,往年考題應選給付之訴(D)。(98身三-3.)(98地四-26.) 
2.惟就維護人民權益之觀點,扣留之處分具有單方行為剝奪人民之佔有使用管理權之效力,應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故應提起撤銷訴訟(A)(參陳清秀「行政罰法之探討」)。(110司四-31.)

●摘自陳清秀「行政罰法之探討」:
1.對於扣留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類型為何,涉及扣留處分之法律性質,有認為
「對物之扣留,不是裁罰,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事實上之行為,在保全證據,所以,其救濟程序係採聲明異議之方式,與行政處分之差別,在於行政爭訟之程序。」
如依據此說,則人民請求排除扣留處置之事實行為,應提起給付之訴

2.然本文認為扣留之處分具有單方行為剝奪人民之佔有使用管理權之效力,應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故應提起撤銷訴訟。 

 

依行政罰法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98地四-26.)

依行政罰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就直接上級機關對於物之扣留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請問此之「扣留」之法律性質為何?

(A)程序行為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98身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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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494
回樓上各位


1.扣留這個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處分,是事實上之行為,目的是保全證據,所以它的救濟程序是聲明異議

2.針對扣留,依行政罰法41條1項,本來應該是要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意見》送直接上級決定》不服上級機關的決定,只能於實體決定時一併聲明之


3.但題目提到依法不能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單獨對扣留提行政訴訟,也就是41條3項的但書

4.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而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作成者,應於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 ex:因違法行政處分而被行政機關沒入之物品,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返還之
不能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A選項是扣留命令VA (扣留係依扣留命令而為)

概念有點像是行政執行法的執行命令(下令拆除)是VA
但拆房子是事實行為

雖然我也選D
這是我自己的解釋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選用哪個訴訟好像一直是爭議點
立法者和學界的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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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043

回5F 魏小芳 、6F v50521、7F 點點 : 

行政罰法§41本文 和 行政程序法§174本文,均係【原則上不得對程序性決定表示不服】;

上開二者的但書,則皆規範【例外得依法,單獨對該程序性決定表示不服】。

 

本題在考的,比較類似【行政程序法§174但書】部分。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  可留意到【扣留命令】本身,就是VA 

題幹亦提及【聲明不服】→【聲明異議】 

 

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4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

 

另,實務上亦可參考>>

【經濟部109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10906312160號訴願決定書】

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經作成異議決定,如仍有不服,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1-03-29 14:49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因此,倘若聲明異議人已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其應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私菸案的被告之所以敗訴,其實是承審法官單純認為

【行政執行VA有給予被告聲明異議,且已被駁回了,沒有不給你救濟;

而礙於刑事部分還沒終審定讞,所以想要提出撤銷訴訟,請再等等~! 等終審判決出來,行政訴訟部分就幫你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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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775
行政罰法  第 41 條 第三項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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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989
98年考古題答案給一般給付訴訟 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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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732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其應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向扣留機關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的扣留 =>表示不服 => 撤銷訴訟

聲明異議的一般扣留物返還 => 事實行為 =>  給付訴訟

裁罰機關依法扣留受裁處沒入之物,所有人如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依法得單獨對扣留表示不服。此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返還扣留物?
(A) 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扣留命令
(B) 以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扣留命令為違法
(C) 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廢止違法之扣留命令
(D) 以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發還扣留物


依行政罰法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題幹沒說明有無經過聲明異議程序
 依行政罰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就直接上級機關對於物之扣留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請問此之「扣留」之法律性質為何?
(A)程序行為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依行政罰法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如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下 列何種救濟?
(A)抗告
(B)申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依行政罰法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如不服扣留時,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抗告
(B)訴願
(C)申訴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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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為何答案是A詳解⋯行政罰法41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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