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B)公務人員對於經考列丙等之年終考績,如有不服,得於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任主管人員之公務人員不服將其調任為非主管人員時,因已喪失主管加給,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資 救濟
(D)公務人員如就考績獎懲結果之銓敘審定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統計: A(265), B(796), C(1259), D(3022), E(0) #2790050
詳解 (共 10 筆)
(A)107年9月第1次聯席會議,原則以『服務機關』為被告
(B)104年8月第2次聯席會議,如有不服,先『復審』後,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參考HAPPINESS
(C)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請查照轉知。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107-03-02
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 ...
(D)原則為銓敘部為被告
參考107年度法律問題 - 最高行政法院
(C)選項
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因此應以此表為標準判斷,
為行政處分的可提請行政訴訟,
屬管理措施的一樣是申訴、再申訴。
(一)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 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 →管理措施
非行政處分,提起申訴、再申訴
同官等、同職等、同序列
「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管理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公務人員不服丙等考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問題,作成決議:
公務人員之考績乃就其任職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表現,本諸「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所為之考評,係為維持主管長官指揮監督權所必要,屬於服務機關人事高權之核心事項。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雖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惟銓敘部縱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無權逕行變更;且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無庸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再依最適功能理論,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任職表現最為清楚,由其應訴最為適當。足徵公務人員之考績權限應歸屬於服務機關,銓敘部則有適法性監督之權限,其就公務人員考績案所為之銓敘審定,核屬法定生效要件,並於服務機關通知受考人時發生外部效力。從而,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主管之核定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2條後段規定,針對服務機關怠為或未依規定處理,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逕予變更之例外情形,則非本議題討論範圍,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 司法周刊 第1924期第1版(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