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規定或補充?
(A)給付行政措施
(B)限制役男出境之相關事項
(C)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費率
(D)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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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234), C(329), D(3387), E(0) #2790039
統計: A(173), B(1234), C(329), D(3387), E(0) #2790039
詳解 (共 10 筆)
#5178309
釋字723: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
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
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
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
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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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582
釋字723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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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528
時效制度,絕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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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287
(J443)層級化法律保留:
人民自由與權利未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時,依法予以保護,惟並非無分軒輊均以憲法保障,就法律規範對象、效果、法益本質、影響程度容許合理有相異之規範密度,對剝奪人民生命、限制其身體自由,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須以法律規範之,就其他自由限制,除依法律規範外,亦得授權制定命令為規範依據,惟必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性原則,再者,給付行政相較於限制人民自由與權益享有較寬鬆規範密度,容許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制定命令規範之,但就影響人民權益或公共利益甚據時,回應重要性原則,理應由法律或授權訂立命力為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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