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甲若不服,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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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913), C(6541), D(88), E(0) #1832539

詳解 (共 8 筆)

#2910090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丙等。甲若不服,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2015年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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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075

公務人員:

考績丙等➡️復審➡️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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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47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復審)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
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n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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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591
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之法律效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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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479
一、復審對於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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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326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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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010

釋字785號解釋出來之後,只要是考績評定就都可以提復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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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647
警察甲因服務態度不佳,遭服務機關評定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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