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數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者,應由何機關管轄?
(A)由地理上最接近之機關管轄
(B)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D)由機關組織規模決定,規模大者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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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9124), C(82), D(76), E(0) #1832541

詳解 (共 7 筆)

#2919885

補充:

行程法§13:每個機關都想管(有權)→先搶先贏。(積極競合)

行程法§14:每個機關都不想管(爭議)→請共同的老大哥決定。  (消極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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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334

第 13 條(積極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 14 條(消極競合)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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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860

管轄競合:大家搶著管(到手的肥羊)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管轄衝突:大家都不想管,互踢球(燙手山芋)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競合:
1 先受理機關→2 各機關協議→3 共同上級指定→4 各上級協議
 衝突:
共同上級決定→各上級協議→3 喬不攏,其中一方先臨時處置(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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