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A)因違反噪音管制法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繳納完畢後,對該罰鍰提起之訴願
(B)因違反集會遊行法而遭警察機關命令解散,於強制驅離後,對解散命令提起之訴願
(C)對考選部否准應考資格之決定,於提起訴願時,該考試已舉行完畢
(D)對考選部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於考試前提起之訴願
統計: A(3086), B(730), C(1619), D(2933), E(0) #1832576
詳解 (共 10 筆)
(A)「罰鍰繳納完畢後」意指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可「回復原狀」(返還罰鍰),依行政訴訟法 §196 第 1 項規定,應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原狀」(返還罰鍰),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如認為訴願無理由,得以決定駁回之,故本題應選(A)「非」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行政訴訟法 §196 第 1 項】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B)「命令解散,於強制驅離後」意指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已經被驅離解散),人民此時尚未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6 第 1 項 後段規定,得逕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故無須對解散命令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此即符合訴願法 §77 第 1 項 第 8 條=>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故(B)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C)「提起訴願時,該考試已舉行完畢」意指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考試已舉行完畢),人民此時尚未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6 第 1 項 後段規定,得逕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故無須對否准應考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此即符合訴願法 §77 第 1 項 第 8 條=>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故(C)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行政訴訟法 §6 第 1 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D)關鍵字=>考試「前」,考選部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因人民無請求「變更法規命令」之主觀公權利,此「拒絕之決定」僅屬「觀念通知」(尚未直接影響人民法律上利益),即符合訴願法 §77 第 1 項 第 8 條=>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故(D)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p.s.若於考試「後」,因考試規則影響其錄取資格,故可對否准錄取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如認為訴願無理由,得以決定駁回之。
本題(A)(B)(C)關鍵判斷在於「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人民是否可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回復原狀」之權利,唯獨(A)可回復原狀=>還錢,因行政處分尚具有存續力,應先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撤銷該違法處分(罰鍰),再合併請求返還(錢),故應選(A)非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B)(C)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性,僅能依行政訴訟法 §6 第 1 項 後段規定,逕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適用「訴願前置」主義),故皆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D)考試「前」,考選部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因人民無請求「變更法規命令」之主觀公權利,此「拒絕之決定」僅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回樓上6F,(B)(C)是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並非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是指已「撤銷、廢止或失效」,由(B)(C)選項中並未提及行政處分已「撤銷、廢止或失效」,只是已「執行完畢」,故行政處分之效力依然「存在」。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回狀之可能」舉例如下:
國家考試已考完;公職人員選舉已選完;停業、停工期滿;沒入物滅失;建築物已拆除
重要觀念,補充如下:
「處分已執行,無法回復回狀」或「行政處分已消滅(已撤銷、廢止或失效)」,依其是否已提起撤銷訴訟,可分為以下兩種狀況:
1.「未」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第 1 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已」提起撤銷訴訟:「追加」確認訴訟=>將撤銷訴訟續行「轉換」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 第 2 項】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感謝樓上摩友詳細解說~ 終於理解了!簡化一下><
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A)因違反噪音管制法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繳納完畢後,對該罰鍰提起之訴願
可回復(還錢),故不得不受理 -----------------------------------------------------------------------
(B)因違反集會遊行法而遭警察機關命令解散,於強制驅離後,對解散命令提起之訴願
(C)對考選部否准應考資格之決定,於提起訴願時,該考試已舉行完畢 已執行且無回復可能,直接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即可(無須訴願),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不受理 -----------------------------------------------------------------------
(D)對考選部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於考試前提起之訴願 僅屬觀念通知,故依訴願法77條第8款「非行政處分」不受理
類似考古題,補充如下:
52 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
(B)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
(C)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但須先請求行政機關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
(D)甲之土地被徵收且已執行完畢,但其後該徵收處分因故失其效力,若對於徵收處分是否失效等問題引發爭議,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三等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9008
解析:
(B)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 」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
(B)亦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非備位性)」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
(A)可提訴願來撒銷原處分,接下來打行程法§8一般給付訴訟,把繳納的罰鍰討回來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D)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不受理決定
參照下述解釋理由書,C選項是不是也有問題呢?
釋字546解釋理由書節錄
......院院字第二八一0號解釋:「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此項決定,自屬行政處分。其處分違法或不當者,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提起訴願。惟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駁回。」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惟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諸如參加選舉、考試等,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是當事人所提出之爭訟事件,縱因時間之經過,無從回復權利被侵害前之狀態,然基於合理之期待,未來仍有同類情事發生之可能時,即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自應予以救濟,以保障其權益。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其經由選舉而擔任公職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除非該項選舉已不復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受理爭訟之該管機關或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
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A)因違反噪音管制法而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於繳納完畢後,對該罰鍰提起之訴願
(B)因違反集會遊行法而遭警察機關命令解散,於強制驅離後,對解散命令提起之訴願
(C)對考選部否准應考資格之決定,於提起訴願時,該考試已舉行完畢
(D)對考選部拒絕變更考試規則之決定,於考試前提起之訴願 .-->沒有改變考試人的身分故非行政處分僅為觀念通知,(參照訴願法§77第8款)非行政處分不受理。
我記得補習班陳老師曾說過,訴願要有回復原狀的可能。(B)過了時間再遊行沒用,它就是要那個時間點遊行,(C)資格過了再拿到也沒用,所以不受理。
故(A)可以回復原狀(繳納罰鍰),應受理。不服訴願決定可提撤銷訴訟(行訴§4),若行政處分已執行經原告聲請可命「回復原狀」行政機關要把罰鍰還給原告(參照行訴§196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