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 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A)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B)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C)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D)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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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6), B(2751), C(506), D(356), E(0) #2052666

詳解 (共 10 筆)

#3567194
這跟同試卷之37題應該是姊妹題。解點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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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361

訴願 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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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225

7Fp5566077看清楚

這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你就知道

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可以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不是原處分機關直接轉換 所以

如果你要

「原處分機關自行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行做成3萬元的課稅處分」 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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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401

這題的情況,如果以現行實務來說,比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受理訴願機關做成「撤銷原處分」的訴願決定,並發回原處分機關依法重新作成處分(原則上受理訴願機關還是會尊重原處分機關的職權),這時因為訴願法第81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只對「受理訴願機關」有拘束力,所以發回「原處分機關」重新做成處分時就可以作成課3萬元稅額的處分,因為行政機關本來就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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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851

唉這題補習班老師都說跟37一起出會有爭議
因為這題遇到實務見解和通說見解以及舊實務見解與吳庚老師的看法
吳庚老師採肯定說也就是受理申訴機關與原處分機關都不得為更不利益之決定

老師認為這題採吳庚老師看法
37題採現在通說看法
認為有空間可以申訴

但我自己覺得A選項有瑕疵
A選項如果改成下面敘述應該就沒有問題

(A)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正確用法

應該諭知原處分機關依法行政,而非諭知作成3萬元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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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883

回樓上
訴願不合法就是你提起訴願不合法定程序
例如訴願書上應載明哪些事項(56條),但你沒有載明清楚,而且又不補正。那麼一開始的程序就不合法了,自然也沒有審查的必要,直接做成不受理決定(77條)。

就像你去報名某項比賽,主辦單位要求必須附上畢業證書,但你沒附也沒補寄過去,因此他根本還不用審查你的資格就可以因為你的資料不齊全而刷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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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556
法條:先走81條有理由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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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891
跟行政程序法第116條不一樣吧.....

在法無明文時,尚不得以立法理由所載文字,限制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於正確認事用法後,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否則不符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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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198
不能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得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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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977
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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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39121
未解鎖
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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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98764
未解鎖
受理訴願機關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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